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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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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脚手架失稳倾覆事故案例

        一、事故概况

        2001年3月4日下午,在上海某建设总承包公司总包、上海某建筑公司主承包、上海某装饰公司专业分包的某高层住宅工程工地上,因12层以上的外粉刷施工基本完成,主承包公司的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的架子班班长谭某征得分队长孙某同意后,安排三名作业人员进行Ⅲ段19A轴~20A轴的12层至16层阳台外立面高5步、长1.5米、宽0.9 米的钢管悬挑脚手架拆除作业。下午15时50分左右,三人拆除了16层至15层全部和14层部分悬挑脚手架外立面以及连接14层阳台栏杆上固定脚手架拉杆和楼层立杆、拉杆。当拆至近 13层时,悬挑脚手架突然失稳倾覆致使正在第三步悬挑脚手架体上的二名作业人员何某、喻某随悬挑脚手架体分别坠落到地面和三层阳台平台上(坠落高度分别为39米和31米)。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将两人送往医院抢救,因二人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和现场勘测,模拟架复原分析

        1、 直接原因
        作业前何某等三人,未对将拆除的悬挑脚手架进行检查、加固,就在上部将水平拉杆拆除,以至在水平拉杆拆除后,架体失稳失稳倾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
        专业分包单位分队长孙某,在拆除前未认真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安全带以及未落实危险作业的监护,是造成本次事故间接原因。

        3、 主要原因
        专业分包单位的另一位架子工何某,作为经培训考核持证的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负责楼层内水平拉杆和连杆的折除工作,但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先将水平拉杆、连杆予以拆除,导致架体失稳失稳倾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造成事故,放河小春对事故应负有主要责任。

        三、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

        1、 分四个小组对 1至Ⅲ段及转换层以下场客场貌进行整改,重点清理楼层垃圾、钢管、扣件等零星物件,对现场材料重新讲行堆放,现场垃圾及时清除。
        2、 对楼层临边孔洞彻底进行封闭,设置防护栏杆,封闭楼层孔洞。彻底对大型机械设备进行保养检修,重点对人货电梯、吊篮、电箱、电器等进行检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3、 对楼层尚存悬挑脚手,零星排架,防护棚彻底进行清查、整改,该加固的加固,该完善的完善,并在事先做好交底、监护、措施、方案等工作,拆除时必须有施工员、专职安全员在场监控。同时认真按照悬桃脚手架方案,重申交底内容,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施工员、监护人员到位;并有专项交底及监护措施。
        4、 彻底检查安全持证状况,对无证人员立即清退。检查现场方案交底执行情况,完善合同、安全协议内容。完善、落实监护制度。
        5、 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强化管理人员与分包队伍的安全意识,严格杜绝安全事故与隐患发生。重申项目内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6、 对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设备配置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储备量。
        7、 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的JGJ80-91、JGJ46-88、JGJ33-86等规范以及有关脚手架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按JGJ59-99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四、事故处理结果

        1、 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4.09万元。
        2、 事故发生后,总、分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 架子工何某,在拆除此架子前未能检查脚手情况,在拆除时未能注重脚手架情况,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重要责任,由上级给予吊销特殊工种操作证、企业予以除名处分。
       (2)专业分包架子工班长谭某,未按规定要求认真进行交底、检查拆除人员的安全带佩带情况及未落实监护人员,在人员拆除时未对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上级予以除名清退处分。
       (3)专业分包架子工分队长孙某,未按主承包单位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由上级予以除名清退处分。
       (4) 专业分包公司副经理葛某,作为架子工施工队负责人,自己队伍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免去公司副经理职务。
       (5) 主承包队伍当班施工员杨某,对施工现场监督不力,检查不严,未能有效地控制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企业给予警告处分,作出书面检查,并按企业奖惩条例给予经济处罚。


点击次数: 1752   更新时间:2019-10-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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