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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晨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1月4日10点50分左右,在湖南晨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焊接车间3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9.46万元 (不含事故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1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市安监局副局长刘轶才任组长,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等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时间:2016年11月4日10点50分

(二)事故地点:湖南晨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焊接车间3区

(三)事故责任单位:湖南晨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高坠事故

(五)伤亡人数:死亡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89.4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湖南晨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通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5日,统一信用代码914309005743476520,公司住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大道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文建彪,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冲压件的制造、销售;各种机械加工件生产与销售;钢结-构制作与销售;模具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紧固件的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6月3日,晨通公司将公司土地、房屋及设备作价1420万与益阳振宇机械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文建彪任公司董事长,邱练军任总经理,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江乐波(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专职安全员廖荟珊(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公司有员工四十多人。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晨通公司焊接车间第3区西边行车下部,该焊接车间上部装有10吨手柄行车,手柄行车离地面约8米,地面散落有脚手架各部件,且已变形,上部手柄行车电动葫芦电线裸露,行车控制线完好。

(三)死者基本情况

徐克臣,男,50岁,身份证号:432301196601264012,家住金银山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晨通公司(益阳振宇),工种为电工,电工证有效期至2018年4月,无登高作业证。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11月4日上午8点多,晨通公司焊接车间主任邢云贵安排公司电工徐克臣给车间1区电机接线,安排电工廖荟珊(电工证已过期)对车间3区上部10吨行车进行手柄更换(换为遥控手柄),在10吨行车下部准备有一个约7米高的脚手架,9点多,邢云贵扶着脚手架,廖荟珊上脚手架顶部开始工作,10点多,徐克臣来到廖荟珊这边,看到廖荟珊还没更换好遥控手柄,知道一人操作不方便,主动要求帮忙,于是邢云贵扶着脚手架让徐克臣上脚手架,徐克臣上脚手架后,邢云贵离开,此时脚手架无人看护,徐克臣与廖荟珊并排蹲在脚手架上对手柄行车的电机进行拆线(徐克臣与廖荟珊两人此时为方便操作,将安全绳扎在腰上,未按要求挂在行车一端固定位置),蹲着操作不久,徐克臣想站起来伸一下腰,刚站起来,脚手架开始晃动,徐克臣重心不稳,于是去抱行车电机,没抱着,身体向后仰,紧接着脚手架垮塌,徐克臣随垮塌的脚手架摔至地面,在脚手架垮塌瞬间,廖荟珊感觉情况不妙顺势抓住了手柄行车控制线,悬在空中。事故发生后,车间其它员工迅速开来叉车将廖荟珊接下来,徐克臣摔到地面后头部流血、受伤严重,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0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随即将徐克臣送至医专附属医院抢救,因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下午5点死亡。

事故发生后,晨通公司全力配合医院做好对徐克臣的抢救工作,并对其家属进行安抚,同时向会龙山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故情况。徐克臣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晨通公司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未造成其它负面影响。

四、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徐克臣、廖荟珊无登高作业资质,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要求佩挂安全绳,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中脚手架下未安排专人看护。

2、事故中坍塌的脚手架高约7米,由三套脚手架搭接而成,载荷不够,脚手架上同时站两人超重,操作过程中脚手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晨通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不完善,焊接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

2、晨通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管理人员均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3、晨通公司对设施设备安全状况不重视,未安排专人对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员工上脚手架操作前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人看护。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南晨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文建彪,晨通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公司员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邢云贵,晨通公司焊接车间主任兼职安全员,负责焊接车间的生产和现场管理,对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工作时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员工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制止,扶员工上脚手架后擅自离开且未安排专人看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3、廖荟珊,晨通公司员工,专职安全员,负责电工作业,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上岗,电工证已过期,无登高资质,在车间主任安排其对行车更换手柄过程中,登高作业,不按要求佩挂安全绳,明知两人一起在脚手架上操作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冒险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4、徐克臣,晨通公司员工,负责电工作业,无登高资质进行登高作业,不按要求佩挂安全绳,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过程中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晨通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公司员工上岗资质把关不严,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晨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违章作业,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杜绝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晨通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特点以及车间人员特殊性,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车间员工现场操作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安排专人负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点击次数: 1597   更新时间:2019-10-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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