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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思法宣)男子穿拖鞋、短裤高空作业摔伤致身体多处骨折,以此状告雇主,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8万余元。雇主则反驳称男子与公司未形成劳务关系,且其穿着不规范,在工作人员劝阻后仍继续攀爬,应自行承担大部分事故损失。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男子屋顶施工摔伤
索赔18万被拒
2017年6月27日,于某身着短裤、拖鞋在某公司承包的一处社区违建拆迁工地,站在4米多高的屋顶拆铁皮房时,不慎踩空摔下。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同年7月,于某出院,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涉事公司表示,已为于某向医院预交了36000元医疗费,并在于某住院期间派人护理10天。
出院后,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受该公司雇佣,由于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才导致自己在工作中受伤,该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18万余元。
涉事公司则辩称,公司与于某并未形成劳务关系,无需承担雇主责任。于某在事发时穿着不规范,且在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劝阻后仍自行攀爬,应承担大部分事故责任。
法院判定双方均有错
应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基于施工现场有一定危险性且相对封闭,于某能攀爬至正在拆除的铁皮房顶上,足以认定该公司默许于某的施工行为,而该公司主张拒绝于某参与施工,却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查明,该公司向于某垫付的钱款为3.1万余元。
法院认为,于某受雇为该公司进行违章建筑拆除,双方建立劳务关系。雇主应对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于某身着短裤、拖鞋进行高空作业,该公司未及时制止且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双方均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某公司应赔偿于某6万余元,并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