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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总 则
        为加强指挥部各工区对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架搭设、使用、拆除作业,杜绝违章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落地双排扣件式钢管排架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拆除施工。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筑施工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高排架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
        排架设计的安全要求
        2.1排架必须由技术部门设计。排架在施工前,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排架结构图及其参数。
        2.2排架设计应满足工程安全的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对结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排架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荷载、最大动荷载及其水平推力。
        2.3排架的设计,其立杆、横杆、拉杆、连墙杆、扣件等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2.4排架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构配件的安全要求
        3.1排架钢管: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材质质量应符合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采购时要提供材质检验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钢管应选用直径为Ф48-Ф51(mm)、壁厚为3-4(mm)。新钢管应表面光滑、变形、裂缝,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新钢管使用前要进行防锈处理。旧钢管应无变形、裂缝、粘物,表面锈蚀深度超过0.5mm时不得使用。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成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扣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无裂缝和缺陷,严禁使用滑丝的螺栓。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木、竹制成的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木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200mm,竹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300mm。腐朽、霉变的脚手板不得使用。竹片串接的脚手板,其螺栓串接必须牢固无松动,串接螺栓应为M8-10(mm),串接螺栓间距为500-600(mm);竹夹板两端要用10-14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3.2脚手扳与排架绑扎一般采用8号镀锌铁丝,受力不大的地方可采用10号镀锌铁丝。
        4. 排架构造的安全要求
        4.1大横杆构造大横杆设置在立杆内侧,用直角扣件与立杆扣紧。排架高度超过30m时,相邻大横杆错开布置在立杆内、外两侧,以减少立杆偏心受载情况。
        4.2大横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4.3大横杆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大横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不同跨两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端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1/3。大横杆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连接。
        4.4小横杆构造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小横杆应贴近立杆,在大横杆上部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作业平台上非主节点的小横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小于纵距的1/2,两端均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大横杆上。立杆地基不好的情况下,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固定底座或垫板。在离地不大于200mm的高度,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扫地杆要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4.5横向扫地杆应固定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4.6立杆必须用连墙杆可靠连接。
        4.7立杆接长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点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立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小于3个旋转扣件固定。脚手板的设置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并要绑扎牢靠。竹、木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小横杆上,两端要与架体可靠固定,防止倾翻。脚手板可采用对接平铺,也可采用搭接铺设。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小横杆;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小横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小横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8作业平台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固定。连墙件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连墙件在竖向3个步距内要布置1个,在水平3个纵距内要布置一个,益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行、矩形布置。连墙件与边墙必须采用刚性可靠连接,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剪刀撑排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3~6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剪刀撑的宽度按4倍立杆横距布置,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度,支杆底部要稳妥地固定在地下。
        4.9高度在24m以上的排架应在外侧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人行及材料运输用斜道高度在6m以上的排架,斜道应之字型布置。
        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不宜大于1:3,运输斜道坡度宜采用1:6;转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不低于1.2m。斜道脚手板应铺设饱满,固定牢靠。
        5. 排架搭设安全规定
        5.1搭设前要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彻底检查,掌握现场情况,清除现场危险。对使用的构配件(钢管、扣件、脚手板等)、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按产品技术及质量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不符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5.2对施工现场进行规划布置,合理、有序、整齐地堆放材料和机具设备。对排架基础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处理,以保证排架基础的坚实、稳定。
        搭设排架前,必须由技术和安全部门对排架搭设单位进行技术与安全交底,下发作业指导书。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的图纸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搭设。搭设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作业证上岗。上架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空排架搭设及在高排架上进行施工作业。
        5.3搭设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5.4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8雪天气时应停止搭设。
        5.5排架搭设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若夜间搭设,应保证足够的照明。
        5.6排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每搭完一步后,必须按技术规定和图纸校正步距、纵距、横距等。
        立杆、大小横杆、扫地杆、剪刀撑及连墙件必须严格按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搭设与连接。
        5.7扣件、钢管的规格尺寸必须一致,严禁混用不同规格的扣件和钢管。
        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作业平台栏杆及挡脚板均应设在外立杆内侧,栏杆及挡脚板高度必须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5.8排架临空面均需用安全网做全封闭防护,安全网要与排架固定牢靠。
        搭设过程中,现场要有安全员跟班进行安全监护与指导,上下层作业人员应互相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得随便抛、扔。严禁高空抛物。
        6. 排架检查与验收安全规定
        6.1施工单位对搭设好的排架先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报工区安全办、监理工程师进行终检验收挂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6.2排架在使用中,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排架进行如下检查:
        6.3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与支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等的构造与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6.4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丝是否松动;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载。
        7. 排架使用安全规定
        7.1使用单位应根据排架设计,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标明的承重量上架实施作业。
        7.2使用中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指导安全作业。
        7.3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
        全规定。作业平台上的材料、机具设备要按重量合理分布放置,避免集中堆放。
        7.4架上风、水、电各路应按规划布置,布置必须满足排架安全的需要。
        排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构杆件,因特殊原因要改变或拆除部分杆件时,应征得技术部门的同意,在采取了安全保证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改变或拆除。临时拆除和改变的构杆件要及时恢复原状。
        7.5严禁在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下在排架上作业。
        7.6不得在排架基础及其临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技术、安全部门批准。
        7.7施工中若发现排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和技术部门,安全和技术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对排架进行检查、鉴定,判定排架的稳定性,及时处理高危排架。
        8. 排架拆除安全规定
        8.1拆除排架必须按排架拆除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进行,拆除前,必须进行拆除技术、安全交底。
        8.2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
        8.3连墙杆必须随排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杆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排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二步。
        8.4拆除前必须全部清除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8.5拆除构件时严禁抛掷至地面。
        8.6拆除时必须有安全员跟班监督、检查与指导。
        8.7拆除后的构件及配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整齐存放在专用地点。
        9. 附 则
        9.1特殊情况需变更本规定部分条款时,可经工程管理部、生产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研究,确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能予以变更。
        9.2本规定中部分构杆件和数据若与上级部门对排架施工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时,按上级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但不宜超出本规定确定的标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点击次数: 1766   更新时间:2019-10-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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