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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龙新区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12·23”矿热炉厂房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2月23日,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就地技改和新增矿热炉、精炼炉、烧结机项目”工程发生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8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贵州省委、省政府,黔西南州委、州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谌贻琴,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李再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和要求。省政府副秘书长潘大福和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叶文邦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并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及死伤者家属。黔西南州委书记刘文新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州长杨永英及州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穆嵘坤,州委政法委书记冉博,副州长李杰、周舟等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12月25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州安监局、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纪委监委、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市监局、州总工会和义龙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黔西南州义龙新区中联冶炼公司“12·23”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建筑行业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措施和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营业执照情况
    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时间:2017年7月24日,公司成立时间:2003年10月30日,营业期限:2003年10月30日至2030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曾文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贰仟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83978496N,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合兴村。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二)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成立情况
    2009年4月1日,贵州顶效开发区招商局以《关于同意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成立的批复》(区招字〔2009〕01号)同意成立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企业法人:钟勇兵,营业期限为2003年10月30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三)立项、规划、用地和其他手续办理情况
    1.2002年10月29日,贵州顶效开发区发展计划局以《关于开发区中联冶炼有限公司硅锰合金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同意顶效开发区中联冶炼有限公司硅锰合金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建设规模:占地55亩,建设4台6300KVA硅锰合金电炉(分二期建设),年产FeMn65Si17硅锰合金60000吨,年产值2.58亿元;项目总投资:5200万元;资金来源:自筹;项目法人:钟国冰;建设工期:至2004年12月完工,工期两年;建设地点: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冶炼工业园内(顶效镇合心村七组)。
    2.2002年6月29日,顶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关于顶效开发区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硅锰合金项目选址的函》(区建函〔2002〕13号),同意将合兴社区七组作为项目选址地,用地规模为55.6亩;顶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2002年11月5日向贵州顶效中联冶炼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顶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2002年12月8日向贵州顶效中联冶炼有限公司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顶效经济开发区建设局2003年11月20日向贵州顶效中联冶炼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年5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向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61年5月,使用权面积为33696.873㎡(50.543亩)。
    (四)公司扩建项目(发生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1.2011年7月14日,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公司扩建2台25000KVA硅锰合金热炉,年产15万吨;规模及内容为:项目总占地100亩(新增用地30亩),建设总投资:1.8亿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业主单位:黔西南州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建设地点:顶效开发区合兴社区,建设起止年限: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到贵州省环保厅的批复同意。
    2.2017年12月22日,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作出《关于<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关于“就地技改和新增热炉、精炼炉、烧结机项目”的备案申请报告>批复的通知》(义经发通〔2017〕39号),同意该公司启动“就地技改矿热炉、精炼炉技改以及烧结机项目建设”,在原建设期限基础上延期建设。2018年4月20日,黔西南州义龙试验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向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颁发了《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项目名称为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炉渣洗选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为新建25000KVA矿热炉配套设施,主要将生产排出的炉渣进行洗选加工,回收总量5万吨,其中约20%重新回炉进行循环利用,剩余80%销售给水泥企业,实现固体废弃物100%回收利用;项目占地面积约1200㎡;建设工期至2018年底完成;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情况
    1.曾文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开始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公司直接管理。
    2.曾根荣,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人,系曾文新父亲)。通过口头协议将扩建工程发包给曾智军、曾志林,未签订书面合同。扩建工程未通过报批、审批等手续,项目设计图纸是个人请水钢设计院技术人员赵某设计,未签订设计合同,图纸上未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未委托和聘请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施工监理,私自聘请不具备资质的张玉军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3.张卫东,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后勤、人力资源和对外联系等工作。
    4.曾威,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资料管理,与有关部门对接相关工作。
    (六)公司扩建工程建设人员基本情况
    1.曾智军,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2018年5月与曾根荣口头协商,与曾志林合伙以个人名义承包该项目扩建工程。
    2.曾志林,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2018年5月与曾根荣口头协商,与曾智军一起以个人名义承包项目扩建工程。项目建完第一层后,曾志林安排其次子曾异梦到工地参与管理,本人到外地做其他工程。
    3.曾异梦,已在事故中死亡,系曾志林次子,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曾志林离开后便与曾智军共同负责扩建工程建设。
    4.罗山鱼,受曾智军、曾志林的聘请,到建设项目负责模板搭设工作,担任木工班班长,不具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12月23日,王加胜等18名工人正在义龙新区顶效镇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就地技改和新增矿热炉、精炼炉、烧结机项目”工程施工,13时40分许,已经浇筑好的第三层混凝土板面突然发生坍塌坠落,坍塌高度19.65m,坍塌面积约570㎡。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坍塌时现场施工人员共有18人,其中12人随同混凝土和支撑模板一并坠落至第一层被埋压,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85万余元。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前期处置情况
    12月23日15时20分许,义龙新区管委会接中联冶炼公司报称:该公司技改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支撑模板突然垮塌,有正在施工的工人被压,公司正在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义龙新区管委会值班室立即将接报信息通知新区公安消防大队、120急救中心、新区安监局等单位和部门。新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立即率工(管)委办、安监、教育、规交建、卫计、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安排新区应急办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州政府应急办。
    (四)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方案。具体安排如下:1.成立义龙新区中联冶炼公司“12·23”建筑施工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由穆嵘坤副书记、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委常委、州委政法委书记冉博,州政府副州长李杰、周舟、李淞、王丽琼任副组长,州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义龙新区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周舟副州长任指挥长。2.善后工作要做细做实,义龙新区要安排领导干部对伤亡人员家属实行一名伤亡人员、一名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方案“一对一”善后服务。3.要加强事故现场管理,消除次生事故隐患,维护好秩序,保护好现场。4.卫计部门要全力以赴抢救伤员。5.事故调查组要迅速查明事故原因。6.12月24日下午召开全州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开展全州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安全。
    黔西南州、义龙新区两级人民政府共组织800余人参加救援处置,其中公安干警366人、消防官兵63人、州(新区、乡镇)干部职工417人、应急救援队25人;调用消防车14辆、警车57辆、供电应急车1辆、重型挖掘机械2台、吊车2台。
    (五)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卫生部门共调度13辆救护车、50名医护人员,20名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治工作,并开放ICU病床4张。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全部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死亡赔偿金已经全部兑现到位,共计赔偿8名死者家属人民币971万余元,4名伤者中已经治愈出院2人,另外2人继续在州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稳定。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搭设的立杆间距、纵横杆步距及相关构造不能满足施工荷载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要求,矿热炉炉芯中空层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使用不合格材料搭设,造成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板面失稳坍塌。具体分析如下:
    (一)模板支撑架体搭设不满足规范要求
    1.整个架体未见扫地杆。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2条之规定:“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橫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部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2.整个架体未设置剪刀撑。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9.3条之规定:“1普通型:1)在架体外侧周边及内部纵、橫向每5m~8m,应由底至顶设置连续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宽度应为5m~8m。2)在竖向剪刀撑顶部交点平面应设置连续水平剪刀撑”。
    3.立杆接长基本在同一高度。特别是三层洞口⑥轴线KL5(2)350×1400梁下的支撑立杆,虽然采取的是对接,但对接扣件没有交错布置,全在同一水平面处。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3.6条之规定:“当立杆采用对接接长时,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4.可调支托螺杆伸出长度普遍超过200㎜,局部立杆上下均使用可调支托,大部分可调支托与立柱上下不同心。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1.9条之规定:“钢管立柱顶部应设置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
    5.所有模板支撑架体未与主体结构柱作固结。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2.4条强制性条文之规定:“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6.局部立柱接长采用搭接连接严重不符合要求。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2.4条强制性条文之规定:“立柱接长严禁采用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二)架体承载力验算不满足要求
框梁、板模板架体:立杆长细比、立杆轴压力不满足要求;支撑梁板的模板用的木方和钢管抗剪、抗弯、挠度、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对拉螺栓位置不满足要求。
    (三)钢管、扣件、顶托质量不满足要求
    根据《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15)、《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GB50829-2013)等规范规定并对照检测结果,所使用的钢管、扣件、顶托质量不满足要求。
    四、相关施工管理情况
    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在项目手续办理、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重要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该扩建项目在开工前(2018年5月26日)仅委托贵州人文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但直至事故发生时预评价报告仍未出具。
    2.公司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企业未履行此项主体责任。
    3.公司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聘请不具备资质的张玉军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4.公司把建设项目以“单包工”的方式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根荣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将扩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曾智军、曾志林二人。
    5.公司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根荣将改建项目发包给个人,未与承包方签订发包合同,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6.公司没有聘请监理单位和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对扩建工程进行监理。扩建项目承包人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
    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扩建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项目建设必备手续,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未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进行安全和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严重缺失
    (二)义龙新区顶效镇党委、政府
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力度不够,督促镇属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工作不力,存在重安排部署、轻督促落实问题;顶效镇分管领导及安监站分别到事故单位进行过检查,但仅在生产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忽视了对事故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存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
    (三)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
一是对该项目的“工业建设项目批复备案的通知”未抄送相关部门,没有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格局;二是虽然对事故单位及其“就地技改和新增矿热炉、精炼炉、烧结机项目”进行过检查,但未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对该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和安全监管不到位。
    (四)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
未对事故单位“就地技改和新增矿热炉、精炼炉、烧结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未及时掌握该项目违法违规建设情况(项目存在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无项目施工监理等违法违规情况)并加强监管。没有认真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对事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管不到位。
    (五)义龙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该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综合监管力度不够;对顶效镇安监站开展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到位。
    (六)义龙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督促指导力度不够,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重安排部署、轻督促落实的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曾根荣,群众,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扩建项目动工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项目必备手续,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未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工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重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曾智军,群众,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与曾志林合伙以个人名义承包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曾志林,群众,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与曾智军合伙以个人名义承包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罗山鱼,群众,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受曾智军、曾志林的聘请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模板搭设工作,其搭设的支撑体系不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曾异梦,群众,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曾志林离开后与曾智军共同负责该项目工程建设。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6.张玉军,群众,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不具备任何建设施工及管理资质。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人员
曾文新,群众,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很少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
    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扩建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项目必备的手续,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未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严重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问责人员
    1.孙勇,中共党员,义龙新区顶效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主持安监站全面工作)。对事故企业落实安全责任督促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违规建设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孙勇政务记过处分。
    2.万彬,中共党员,义龙新区顶效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带队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违规建设情况,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万彬政务警告处分。
    3.朱瑞卿,中共党员,义龙新区顶效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武装部部长,协助顶效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对分管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朱瑞卿诫勉。
    4.瞿麟,中共党员,义龙新区顶效镇任镇党委书记、镇长,兼人民武装政治教导员。对分管领导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瞿麟诫勉。
    5.彭永兵,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稽查安全股工作员。未严格按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2018年12月3日对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隐患严重的问题,未按工作要求督促该公司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彭永兵责令辞职。
    6.王寿兵,义龙新区工业投资公司工作员。未严格按要求对顶效片区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2018年12月3日对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隐患严重的问题,未按工作要求督促该公司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王寿兵责令辞职。
    7.郭崇波,中共党员,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细、不实,在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开展2018年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和2018年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期间,郭崇波作为顶效片区工作组组长,未严格按工作要求开展对片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2018年12月3日对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隐患严重的问题,未按工作要求安排督促该公司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郭崇波政务记过处分。
    8.陈佳劲,中共党员,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聘用两名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临聘人员从事工业发展股和稽查安全股工作,导致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在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开展2018年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和2018年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期间,陈佳劲作为领导小组组长,督促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细、不实,2018年12月3日对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隐患严重的问题,未按工作要求安排督促该公司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陈佳劲政务警告处分。
    9.岑龙,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在2018年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实施建筑施工脚手架及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程工作中,安全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掌握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违规建设情况。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岑龙政务记过处分。
    10.蒋朝波,中共党员,义龙新区龙广镇村建中心主任,现抽调到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上班,分管局安全生产工作。在2018年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实施建筑施工脚手架及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程工作中,督促安全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掌握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违规建设情况。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蒋朝波政务记过处分。
    11.吴贵平,中共党员,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安全生产监管共督促指导不力,未能及时掌握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违规建设情况,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吴贵平政务警告处分。
    12.唐红运,义龙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股工作。对事故企业落实安全责任督促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唐红运责令辞职。
    13.张晴亚,中共党员,义龙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张晴亚政务警告处分。
    14.张思全,中共党员,义龙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委办主任)。对班子成员发生变动后未能及时调整分工,督促股室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张思全诫勉。
    15.吕祥,中共党员,义龙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对所分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督促指导不力,未督促分管部门将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工业建设项目批复备案的通知”抄送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吕祥政务警告处分。
    16.李明刚,中共党员,义龙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对所分管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明刚政务警告处分。
    17.潘维维,中共党员,义龙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对所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潘维维向义龙新区党工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8.张鸿,中共党员,义龙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对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张鸿向州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9.田涛,中共党员,义龙新区党工委书记。对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田涛向州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建议给予问责单位
    1.义龙新区顶效镇党委、政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力,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顶效镇有关站股室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义龙新区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对“工业建设项目批复备案的通知”未抄送相关部门,对“就地技改和新增矿热炉、精炼炉、烧结机项目”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力,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义龙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义龙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监管不到位,对顶效镇安监站开展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义龙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义龙新区规划和交通建设管理局。对“就地技改和新增矿热炉、精炼炉、烧结机项目”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掌握该项目违法违规建设情况,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义龙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义龙新区工委、管委会。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落实监管责任工作不力,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重安排部署、轻督促落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分别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联冶炼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杜绝公司在扩建厂房、安装设施设备时无施工图纸、无监理单位、无监理人员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之间安全监管职能职责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以本次机构改革为契机,根据《黔西南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行规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部门三定规定,厘清安全监管的职能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要求扎实抓好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配齐配强在建工程领域监管执法力量,规范在建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混乱现象,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建设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对施工过程监理不到位或缺位、施工班组和从业人员凭经验冒险蛮干、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领域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工作力度
    义龙新区经发局、规交建局和安监局要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活动。要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想管、会管、敢管、严管四管齐下”,凡是发现在建工程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重处重罚,该停产停工的一律停产停工整顿,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企业要依法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管理。
 


点击次数: 2994   更新时间:2019-10-2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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